氣在心頭。
不要再問我有沒有看過《給十九歲的我》。
今年年初,有粉絲Inbox 我,電影《給》有我的份兒,我初時沒有放在心裏,以為只是對白加入我的名字。後來,愈來愈多看過這部電影的觀眾告訴我,電影的內容不止於對白,是一段訪問,當時並未知道那是甚麼片段,但擔心他們會斷章取義,便致電給體院同事,問問該如何處理這件事。
體院同事後來在網上找到該片段。
那是在2016年1 月在日本亞洲場地單車錦標賽的一次訪問,訪問記者正是導演張婉婷女士。事隔多年,我當然不太記得當時的情況,只記得兩件事:第一,日本組委會問我會否接受香港傳媒訪問,一般賽後訪問我都同意進行,因為不希望記者們難做,所以我通常會答應;第二,當時張女士發問的內容很古怪,跟比賽完全沒有關係。因為她不是平時訪過我們的記者,我只是心中暗想:大概是她沒有經驗吧﹗
公司同事說可能是我忘記了張女士曾說過的話,可能她會得到我的同意將訪問用作紀錄片,甚至放上電影公映。是我忘了?我的記性不太好,這段時間,我不斷問自己,是我忘記了?平時我都很謹慎,希望向我的贊助商負責,不會輕易接受任何形式的拍攝。我質問自己,我忘了嗎?每個月都有訪問,我真的忘記這次訪問的用途嗎?
由優先場想到現在,我都難以用「忘記」去說服自己。片段是用作紀錄片和電影用途,我怎可能忘記呢?更何況,我從來不會擅自答應商業活動及出鏡,如果當時記者真的告訴我,他們會將片段放上電影螢幕,首先,我一定會化妝,然後我會問准體院同事再進行拍攝。
我是「被通知」成為電影的一部分。
每一天都有看過《給》的人問:「你看了沒有?」有 Fans 問我會否轉型拍電影,我一頭無緒。作為運動員,遇上這些事都會找體院 PR 幫忙,就如學生有事會找老師一樣,但同事說她幫不了忙,香港沒有肖像權,該片段由張女士所擁有,她將之放上螢幕,沒有犯法。而且片段已經公映,追究也沒有太大意義。
沒有犯法,是否代表那是對的?沒有犯法,是否就不用當事人同意?那怕是事先「知會」一聲以尊重當事人的「程序」都省去呢?
我只是佔電影片段十來秒,是「紀錄片」中最「不知所為」的一員,我為甚麼會在電影中「存在」相信大家心裏有數。這部電影,我不會看,亦不鼓勵你看。我懇請我的朋友、FB/IG Fans、大學講師和同學們不用再追問我所有有關《給十九歲的我》的情節。